实验室安全与管理
实验室制度

福祉实训中心教育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及常态化管理机制

发布日期:2025-03-06 15:51 点击数:

福祉实训中心教育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及常态化管理机制


一、 福祉实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训)室安全守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内工作人员及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条例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工作。实训中心主任对本部门实验(训)室全体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实验(训)技术人员为相关实验(训)室“四防”安全责任人,协助实训中心主任做好实验(训)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的工作,并且负责指导实验(训)课教师及学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实验(训)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训)。

第三条 使用用电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注意用电安全。同时要响应国家节电号召,室内有空调的温度不要低于26 摄氏度同时使用空调时要关上门窗。

第四条 实验(训)室内严禁吸烟。使用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要遵守危险品管理制度,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的器材,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 实验(训)室的钥匙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要进行登记,不得私配和转借,有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第七条 为了保证实训室的安全,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对容易出事故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实验(训)技术人员每日下班之前,必须对实验(训)室进行安全检查。


(二)实验(训)验室安全检查条例

第一条 是否与校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实验(训)室有无安全守则。

第三条 实验(训)室安全是否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 是否在实验(训)验室进食。

第五条 消防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第六条 实验(训)人员是否会用灭火器。

第七条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堆放仪器设备和杂物等。

第八条中心有无禁止吸烟的警示。

第九条 各类仪器设备标识是否清楚、规范。

第十条 有无盛装废弃针头、针管的容器。

第十一条废溶液是否倒入专用容器。

第十二条废溶液是否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三条废液是否处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检修,有无检修记录。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有无使用记录。

(三)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训室用电仪器设备,严防潮湿及受热,防止漏电,使用后关闭电源。

第二条 要做好灭火准备,灭火器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第三条 实训室一律禁止吸烟,严禁明火取暖。

第四条 各专业实训室安全负责人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第五条 实训中心主任每月会同各专业实训室安全负责人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六条 实训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给他人。双休日、节假日的夜间进行实训,应经实训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四)实验(训)室安全用电须知

第一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训)室用电安全工作。

第二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训)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验(训)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

第三条 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

第四条 实验(训)室人员如离开实验(训)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

第五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后,应先检查保险丝被烧断的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更换合适的保险丝,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六条 实验(训)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设置安全罩;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

第七条 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八条 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实验(训)室内用电炉、电加热器取暖、手机充电和实验(训)工作以外的其它用电。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用电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实验(训)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从重视防火工作、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防火知识、熟练使用防火工具做起。

第二条 加强防火器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如灭火器、砂箱、石棉布等应放在方便、固定的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均应处于备用状态。

第三条 每天下班前严格检查安全防火情况,人走灯灭,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第四条 实验(训)室内严禁明火取暖和照明、严禁吸烟。

第五条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一切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用电规程负责进行,严防因电线破损漏电或电器设备运行短路超载等原因产生高温电弧、电火引起火灾。

第六条 实验(训)室内若有少量必须的易燃易爆物放远品时,必须单独存离火源、电源、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杜绝将易挥发易燃性有机溶剂倒入水池或下水道中,必须按“三废”管理制度依据程序严格处理。

第八条 万一处理不慎要沉着冷静,积极抢救,首先立即切断室内电源、火源,根据火源性质选择适宜灭火工具迅速灭火。


(六)灭火器使用须知

目前,学校内实验(训)室和公共公共场所使用的灭火器为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贮压(ABC)干粉灭火器,工作原理相同,使用方法如下:

第一条 携灭火器到火灾现场。

第二条 操作者将灭火器把上的保险销拔掉。

第三条 操作者一手握住喷射软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另一手压下压把。

第四条 灭火器可喷射,也可点射,按下即喷,松开即停。

第五条 灭火器用后可重新装粉,反复使用。


二、 福祉实训中常态化管理机制

(一)成立福祉实训中心常态化管理小组

由实训中心主任赵岫峰担任组长,各院系实验员担任小组成员,明确实验室各职责人员的职权。

(二) 实验(训)室常态化管理工作内容

第一条 与各学院沟通,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实验(训)室课程,学科趋势等,做好课程准备。

第二条 在实验(训)室上课的学生,要按照《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课学生实训守则》完成实验课,培养学生的实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实验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技能水平,团结互助,完成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管理任务。

第四条 加强仪器设备、耗材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提高实验(训)数据的精准及使用率。

第五条 实验员每日巡查实验(训)室安全、卫生水、电、门、窗,避免出现一切安全隐患。

(三) 实验(训)室常态化管理细则

1.无菌操作间管理规则

第一条 无菌室地面、台面、其它表面每日晨擦拭1次;消毒液喷洒消毒2/周。超净台每日晨75%酒精擦拭超净台消毒,每次使用前准备好物品,将超净台、无菌室、缓冲间紫外灭菌30分钟后方可进入无菌室。

第二条 不管任何理由进无菌室,都要在缓冲间更换无菌室专用拖鞋、工作服、戴好帽子、口罩后才能进入无菌室。

注:缓冲间拉门与无菌室拉门不能同时开放,否则失去缓冲间作用。

第三条 从室外带入无菌室内的所有物品表面要用75%酒精或紫外照射预先消毒。无菌操作前75%酒精消毒手掌、手背。整个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第四条 每人次使用后,台内物品全部取出并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后物品归位,垃圾带出无菌室。

第五条 无菌室内工作服、拖鞋专室专用,禁止在室外穿用,定期清洗并高压灭菌。

第六条 无菌室内定期消毒灭菌:喷洒3-5%石炭酸溶液并用2-3%来苏水擦洗桌面、凳子,无菌室内喷雾消毒后,紫外灭菌30分钟,每周一次。

第七条 无菌室内无菌状况定期检测:灭菌后的接种室内桌上和桌下各放一套培养基平皿,暴露15分钟,盖上,37℃培养24小时,每个平皿的菌落≤4,则认为效果良好,否则需延长照射时间或加强其它措施。每周一次。

第八条 灭菌后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注明灭菌日期,高压灭菌物品可存放7-14天,过期不能再用,需重新包装灭菌。


2.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毒麻药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与保管

(一)危险化学品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提出购买申请,实训中心审核后统一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储存柜内。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

(三)管理人员要按照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定期复核危险品数量,防止易制毒及毒麻药品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实训中心主任及主管领导。

(四)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在同一柜内贮存。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帐,购进、请领、使用及现存数目清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零库存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的领取由使用部门填写危险化学品请领单,由实训中心主任签字后领取。

(二)危险化学品实行限量领用,使用部门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训)用量。整瓶的毒麻醉药品领用要凭空瓶换取。领取时需双人领用。

(三)使用部门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

(四)严禁将实验(训)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3.“三废”管理

废气管理

第一条 经常进行可产生有害气体实验(训)及配置或使用具有刺激性、挥发性等有毒气体的实验(训)室,必须设有排毒罩,排风柜或通风装置,并保证设备运行的正常。

第二条 配制试剂或在实验(训)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环节,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三条 对实验(训)过程中产生剧毒的气体,操作者除在通风橱内进行外,操作者应戴口罩。


废液的处理

第四条 教学及科研用过的的酸碱及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毒、有刺激性、有腐蚀性、有挥发性的液体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必须统一倒入废液桶中。

第五条 实验(训)结束后由实验(训)技术人员对废液统一处理,根据化学特点稀释后立即倒入废液处理沟内,不得随意倾倒。


废渣处理

第六条 无使用价值的有害物品,如过期普通药品、盛有有害物品的包装纸、玻璃仪器、胶皮手套、实验(训)动物、各类标本等经由专业危废处理公司转运处理。

第七条 一次性医疗器械由实验(训)技术人员送到卫生所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部门回收。

第八条 以上三废处理必须由二人以上互相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要求妥善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和人身安全。处理后及时填写登记表,以备查证。


4.高压灭菌室及高压灭菌容器使用制度

(一)高压灭菌室及高压灭菌容器应由专人使用及管理。

(二)高压灭菌前应检查高压灭菌容器状态(检查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是否正常)。

(三)每次高压灭菌时应认真填写高压灭菌容器使用记录。

(四)高压灭菌期间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高压灭菌室地面及空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琴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练琴学生需携带学生证或一卡通,到门卫处认真填写练琴登记表。进入琴房首先检查钢琴、琴凳、电源、玻璃窗、墙壁、门等相关设备是否有损坏现象,一经发现,速向辅导员反映,同时追究上一时间使用者的责任赔偿。如不及时反映,责任由被发现时使用者承担。

第二条 学生练琴时不得携带其他和练琴无关的物品进入琴房,并注意保持琴房卫生清洁。不准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扔东西,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准遮挡门上的玻璃窗,不准在室内吸烟、用火,不准随地吐痰,禁止在琴房吃东西、喝饮品,违者在院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练琴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琴房内不准做与练琴无关的活动。琴房内除上课的教师和练琴的学生外,不准带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琴房,不准相互串琴房,不准在琴房内聊天,不准在琴房内及走廊里嬉戏、打闹,禁止遮挡小窗户,禁止坐在钢琴上,否则驱出琴房,并取练琴资格。

第四条 爱护琴房内的设施,电器插座等设施不得私接滥用,不得在琴房内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损坏物品要赔偿。琴房内的一切设施及设备未经主管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不准随意搬动,禁止在钢琴上摆放物品,以免对钢琴造成损伤。

第五条 严格按照练琴时间表进行,不允许私自调串琴班,如有因及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练琴者,找辅导员开假条,按综合测评标准扣分。

第六条 学生离开琴房时必须盖好琴盖,关好门、窗,关闭屋灯,锁好门,严禁将琴凳带出琴房,到琴房负责人处归还该琴房钥匙并登记。不还琴房钥匙离开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离开的时间内琴房出现一切问题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请妥善保管个人财务,如有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条 非儿童福祉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允许擅自进入琴房,门卫老师有权清出学生并督促练琴学生打扫琴房卫生,如有不服从者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验(训)自查自纠、督促、检查

第一条 定期开展实验(训)自查自纠书面工作总结。

第二条 实验(训)室常态化管理小组抽检,存在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