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祉实训中心
安基本制度汇编
长春人文学院
2023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实验(训)室安全守则……………………………………………… 3
第三章 实验(训)验室安全检查条例……………………………………… 4
第四章 实验(训)验室常规安全检查条例………………………………… 5
第五章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5
第六章 实验(训)室安全用电须知………………………………………… 6
第七章 实验(训)室防火制度……………………………………………… 6
第八章 灭火器使用须知……………………………………………………… 7
第二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室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实验(训)室使用…………………………………………………… 7
第二章 低值耐用及易耗品管理办法………………………………………… 8
第三章 无菌操作间管理规则………………………………………………… 8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9
第五章 “三废”管理………………………………………………………… 9
第六章 高压灭菌室及高压灭菌容器使用制度……………………………… 10
第七章 琴房管理规定………………………………………………………… 10
第三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守则………………………………………… 11
第一章 实验(训)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1
第二章 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守则………………………………………… 12
第三章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安全护理常识 …………………………… 13
第四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课教师岗位责任制…………………… 13
第一章 实验(训)教师岗位责任制……………………………………… 13
第五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课学生实训守则……………………… 14
第一章 学生实验(训)守则……………………………………………… 14
第六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5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5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6
第一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训)室是开展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人文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学校实验(训)教室使必须遵守福祉实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以保障实训课及开放实训室有效利用。
第三条 健康福祉学院、护理福祉学院、儿童福祉学院、社会福祉学院,以上四个学院实验(训)室由福祉实训中心统一管理,若需要使用教室,以学院申请为准,提交至实训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存档,方可进行使用,管理人员须做好记录。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福祉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章 实验(训)室安全守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内工作人员及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条例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工作。实训中心主任对本部门实验(训)室全体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条 实验(训)技术人员为相关实验(训)室“四防”安全责任人,协助实训中心主任做好实验(训)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的工作,并且负责指导实验(训)课教师及学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实验(训)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训)。
第三条 使用用电设备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注意用电安全。同时要响应国家节电号召,室内有空调的温度不要低于26 摄氏度同时使用空调时要关上门窗。
第四条 实验(训)室内严禁吸烟。使用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要遵守危险品管理制度,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的器材,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 实验(训)室的钥匙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要进行登记,不得私配和转借,有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第七条 为了保证实训室的安全,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对容易出事故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实验(训)技术人员每日下班之前,必须对实验(训)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实验(训)验室安全检查条例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四防规定,定期对实验(训)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条 是否与校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实验(训)室有无安全守则。
第三条 实验(训)室安全是否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 是否在实验(训)验室进食。
第五条 消防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第六条 实验(训)人员是否会用灭火器。
第七条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堆放仪器设备和杂物等。
第八条 实训中心有无禁止吸烟的警示。
第九条 各类仪器设备标识是否清楚、规范。
第十条 有无盛装废弃针头、针管的容器。
第十一条废溶液是否倒入专用容器。
第十二条废溶液是否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三条废液是否处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检修,有无检修记录。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有无使用记录。
第四章 实验(训)验室常规安全检查条例
第一条 每天要检查水电门窗、安全四防工作,了解实验室用电设施功能。
第二条 上班后下班前巡视检查实训室及时发现和消除失盗隐患;巡视检查实训室的暖气、水管、水池漏水隐患并及时上报。冬季采暖期下班前巡视实训室,关闭门窗避免暖气管冻裂。如有发现情况给予处理,处理不了的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给领导及维修部门。
第三条 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 应急设备(应急灯灯)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中。
第五条 防盗设备是否破坏,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第六条 检查一切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
第七条 实训室内严禁吸烟。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要妥善保管,剧毒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的器材,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注意保持现场,迅速报警,并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条 火警:119 匪警:110
第五章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训室用电仪器设备,严防潮湿及受热,防止漏电,使用后关闭电源。
第二条 要做好灭火准备,灭火器应存放于明显易取之处,并有指定人员负责检查、更换,消防工具不准挪用。
第三条 实训室一律禁止吸烟,严禁明火取暖。
第四条 各专业实训室安全负责人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第五条 实训中心主任每月会同各专业实训室安全负责人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六条 实训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给他人。双休日、节假日的夜间进行实训,应经实训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第六章 实验(训)室安全用电须知
第一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训)室用电安全工作。
第二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训)前先检查用电设备,再接通电源;实验(训)结束后,先关仪器设备,再关闭电源。
第三条 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出现焦糊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
第四条 实验(训)室人员如离开实验(训)室或遇突然断电,应关闭电源,尤其要关闭加热电器的电源开关。
第五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后,应先检查保险丝被烧断的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更换合适的保险丝,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六条 实验(训)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如有裸露,应设置安全罩;需接地线的设备要按照规定接地,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
第七条 如遇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触电者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八条 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实验(训)室内用电炉、电加热器取暖、手机充电和实验(训)工作以外的其它用电。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用电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实验(训)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从重视防火工作、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防火知识、熟练使用防火工具做起。
第二条 加强防火器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如灭火器、砂箱、石棉布等应放在方便、固定的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均应处于备用状态。
第三条 每天下班前严格检查安全防火情况,人走灯灭,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第四条 实验(训)室内严禁明火取暖和照明、严禁吸烟。
第五条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一切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必须由电工按照安全用电规程负责进行,严防因电线破损漏电或电器设备运行短路超载等原因产生高温电弧、电火引起火灾。
第六条 实验(训)室内若有少量必须的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单独存放远离火源、电源、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杜绝将易挥发易燃性有机溶剂倒入水池或下水道中,必须按“三废”管理制度依据程序严格处理。
第八条 万一处理不慎要沉着冷静,积极抢救,首先立即切断室内电源、火源,根据火源性质选择适宜灭火工具迅速灭火。
(一)电——断电
(二)木制品——水、砂箱
(三)有机溶剂——砂箱、石棉布
以上各类性质均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八章 灭火器使用须知
目前,学校内实验(训)室和公共公共场所使用的灭火器为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贮压(ABC)干粉灭火器,工作原理相同,使用方法如下:
(一)携灭火器到火灾现场。
(二)操作者将灭火器把上的保险销拔掉。
(三)操作者一手握住喷射软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另一手压下压把。
(四)灭火器可喷射,也可点射,按下即喷,松开即停。
(五)灭火器用后可重新装粉,反复使用。
第二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实验(训)室使用
实训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是出人才、出成果的重要基地,必须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实训教学水平,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进入实验(训)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及实训中心实验(训)室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到实验(训)室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要求,经实训中心统一安排后进行。
第三条 教学计划以外情况需要到实验(训)室进行实验(训),须经实训中心主任批准。
第四条 实验(训)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训)无关的物资及个人东西。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训)室内住宿、烹饪、会客、集会以及进行娱乐活动。
第六条 实训课结束后,须留值日生对实训室进行清扫,所用仪器设备复原,清理好现场。仪器设备摆放要整齐,加罩或盖布。墙角、门窗、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实训室无关的杂物要清理干净。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实训室的卫生工作。
第二章 低值耐用及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易耗品是指:如单价200元以下低值耐用器具、玻璃仪器、化学试剂、卫生材料、手术器具、实验(训)动物等。
第二条 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齐全,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条 实验(训)教学需要时,实验(训)教师根据需要领用,杜绝浪费,及时签字建帐。
第四条 实训中心设置总帐,分别针对各专业实验(训)室帐目,定期检查、复核。
第三章 无菌操作间管理规则
第一条 无菌室地面、台面、其它表面每日晨擦拭1次;消毒液喷洒消毒2次/周。超净台每日晨75%酒精擦拭超净台消毒,每次使用前准备好物品,将超净台、无菌室、缓冲间紫外灭菌30分钟后方可进入无菌室。
第二条 不管任何理由进无菌室,都要在缓冲间更换无菌室专用拖鞋、工作服、戴好帽子、口罩后才能进入无菌室。
注:缓冲间拉门与无菌室拉门不能同时开放,否则失去缓冲间作用。
第三条 从室外带入无菌室内的所有物品表面要用75%酒精或紫外照射预先消毒。无菌操作前75%酒精消毒手掌、手背。整个操作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第四条 每人次使用后,台内物品全部取出并用消毒液喷洒,消毒后物品归位,垃圾带出无菌室。
第五条 无菌室内工作服、拖鞋专室专用,禁止在室外穿用,定期清洗并高压灭菌。
第六条 无菌室内定期消毒灭菌:喷洒3-5%石炭酸溶液并用2-3%来苏水擦洗桌面、凳子,无菌室内喷雾消毒后,紫外灭菌30分钟,每周一次。
第七条 无菌室内无菌状况定期检测:灭菌后的接种室内桌上和桌下各放一套培养基平皿,暴露15分钟,盖上,37℃培养24小时,每个平皿的菌落≤4,则认为效果良好,否则需延长照射时间或加强其它措施。每周一次。
第八条 灭菌后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注明灭菌日期,高压灭菌物品可存放7-14天,过期不能再用,需重新包装灭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毒麻药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与保管
(一)危险化学品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提出购买申请,实训中心审核后统一购买。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储存柜内。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
(三)管理人员要按照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定期复核危险品数量,防止易制毒及毒麻药品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实训中心主任及主管领导。
(四)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不允许在同一柜内贮存。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帐,购进、请领、使用及现存数目清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零库存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的领取由使用部门填写危险化学品请领单,由实训中心主任签字后领取。
(二)危险化学品实行限量领用,使用部门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训)用量。整瓶的毒麻醉药品领用要凭空瓶换取。领取时需双人领用。
(三)使用部门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
(四)严禁将实验(训)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第五章 “三废”管理
废气管理
第一条 经常进行可产生有害气体实验(训)及配置或使用具有刺激性、挥发性等有毒气体的实验(训)室,必须设有排毒罩,排风柜或通风装置,并保证设备运行的正常。
第二条 配制试剂或在实验(训)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环节,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三条 对实验(训)过程中产生剧毒的气体,操作者除在通风橱内进行外,操作者应戴口罩。
废液的处理
第四条 教学及科研用过的的酸碱及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毒、有刺激性、有腐蚀性、有挥发性的液体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必须统一倒入废液桶中。
第五条 实验(训)结束后由实验(训)技术人员对废液统一处理,根据化学特点稀释后立即倒入废液处理沟内,不得随意倾倒。
废渣处理
第六条 无使用价值的有害物品,如过期普通药品、盛有有害物品的包装纸、玻璃仪器、胶皮手套、实验(训)动物、各类标本等经由专业危废处理公司转运处理。
第七条 一次性医疗器械由实验(训)技术人员送到卫生所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部门回收。
第八条 以上三废处理必须由二人以上互相监督,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要求妥善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和人身安全。处理后及时填写登记表,以备查证。
第六章 高压灭菌室及高压灭菌容器使用制度
(一)高压灭菌室及高压灭菌容器应由专人使用及管理。
(二)高压灭菌前应检查高压灭菌容器状态(检查安全阀、放气阀、压力表是否正常)。
(三)每次高压灭菌时应认真填写高压灭菌容器使用记录。
(四)高压灭菌期间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高压灭菌室地面及空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章 琴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练琴学生需携带学生证或一卡通,到门卫处认真填写练琴登记表。进入琴房首先检查钢琴、琴凳、电源、玻璃窗、墙壁、门等相关设备是否有损坏现象,一经发现,速向辅导员反映,同时追究上一时间使用者的责任赔偿。如不及时反映,责任由被发现时使用者承担。
第二条 学生练琴时不得携带其他和练琴无关的物品进入琴房,并注意保持琴房卫生清洁。不准在室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扔东西,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准遮挡门上的玻璃窗,不准在室内吸烟、用火,不准随地吐痰,禁止在琴房吃东西、喝饮品,违者在院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练琴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琴房内不准做与练琴无关的活动。琴房内除上课的教师和练琴的学生外,不准带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琴房,不准相互串琴房,不准在琴房内聊天,不准在琴房内及走廊里嬉戏、打闹,禁止遮挡小窗户,禁止坐在钢琴上,否则驱出琴房,并取练琴资格。
第四条 爱护琴房内的设施,电器插座等设施不得私接滥用,不得在琴房内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损坏物品要赔偿。琴房内的一切设施及设备未经主管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不准随意搬动,禁止在钢琴上摆放物品,以免对钢琴造成损伤。
第五条 严格按照练琴时间表进行,不允许私自调串琴班,如有因及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练琴者,找辅导员开假条,按综合测评标准扣分。
第六条 学生离开琴房时必须盖好琴盖,关好门、窗,关闭屋灯,锁好门,严禁将琴凳带出琴房,到琴房负责人处归还该琴房钥匙并登记。不还琴房钥匙离开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在离开的时间内琴房出现一切问题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请妥善保管个人财务,如有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八条 非儿童福祉相关专业的学生,不允许擅自进入琴房,门卫老师有权清出学生并督促练琴学生打扫琴房卫生,如有不服从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福祉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守则
第一章 实验(训)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积极参加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参与实训教学,完成教学实训准备和其它辅助工作。
第二条 指导实训技术操作,解决实训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 掌握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和有关实训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
第四条 适时制定或提出实训室管理、建设规划,参与实训教学改革等,建立完善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训教学,提供最佳实训准备工作。
第五条 进行实训室信息、网络管理,使实训室工作做到高效、有序,努力达到高校实训室合格水平。
第六条 做好实训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说明书的管理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对进实训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负责损坏丢失赔偿责任的收缴工作。每学期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第七条 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设备信息输入,落实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实训后要检查值日生的情况,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方可离开实训室。
第九条 实训系列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二章 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守则
第一条 各实训室管理人员就是该实训室的安全四防责任人,随时检查实训室安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必要时上报院办进行处理。
第二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外协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安全制度,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训室管理员有权停止他们实验。
第三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爱护学生,专心施教,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掌握最新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熟练掌握实训室器材设备原理与操作方法,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根据实训教学任务和实训课程表,做好各项课前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专业课目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督促学生遵守实训室学生管理制度,维护好课堂秩序。
第八条 发扬团队精神,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努力做好本岗位工作。
第九条 做好实训室器材和教学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保持安全、清洁、卫生、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课间巡查实训室器材设备使用情况。
第十条 实训室钥匙由专职人员保管,未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不得转交与教学无关的任何人。
第十一条 每周收集、检查、整理课程情况登记表等课程教学资料;认真做好实训室设备故障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严禁私自接受或安排他人在实训室内开展其他工作,严禁私自外借仪器模型设备,如有外借事宜需向上级领导申请批示填写外借申请单。
第三章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安全护理常识
第一条 实验(训)室应准备清水、纱布、药棉、绷带、创可贴、棉签、医用酒精、红药水、凡士林一类的应急救护物品。
第二条 实验(训)中人体一旦误触强酸、强碱一类腐蚀性化学试剂,特别是眼睛溅上了腐蚀性化学试剂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时间不少于20分钟,越快越好,冲洗之后,马上去医院就诊。
第三条 如眼内进入固体化学物质,应用棉签将其粘出后,用清水冲洗,严重者应立即去医院就诊。
第四条 实验(训)中如人体某一部位被玻璃器皿或其它器物划破、戳伤或致伤,伤轻者可用温开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干净,酒精擦洗消毒后,用创可贴包扎;伤重者应简单压迫止血后,立即去医院就诊。
第五条 实验(训)中人体不慎被烫伤,应用清水喷淋;有水泡者,不要弄破水泡,待去除创面污物后,均匀涂抹凡士林,再用纱布外加脱脂棉均匀加压包扎;伤重者应立即去医院就诊。
第四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课教师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实验(训)教师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实验(训)教师要根据实验(训)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编写教学大纲,实验(训)讲义,实验(训)指导用书,引进较为先进可行的实验(训)教学内容,参与实验(训)教学及技术手段方面的改革,促进实验(训)教学新模式的建立。
第二条 配合实训中心主任及其他实验(训)教师安排好新学期教学计划所需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训)用品,新开实验(训)项目,提出预算报告,及时上报。
第三条 负责向学生讲授实验(训)室规则和学生实验(训)守则,安排值日生,教育学生爱护实验(训)室的仪器和物品,养成良好的实验(训)习惯和严肃的实验(训)科学态度。
第四条 上课点名,积极指导学生实验(训),检查实验(训)过程,审阅实验(训)结果,批改实验(训)报告,详细填写《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并实事求是给出学生实验(训)成绩。
第五条 负责把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实验(训)台、凳等落实到每个学生,负责向学生讲授仪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监督学生正确使用仪器,做好运行记录。如有损坏,实验(训)室对实验(训)教师,实验(训)教师对学生层层负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做好课前预习,新开实验(训)要先做预实验(训),准确讲授实验(训)内容和做好实验(训)课堂解答,指出学生实验(训)过程中所遇问题。如因没做预习实验(训)而造成不良后果,由实验(训)教师负责。
第七条 实验(训)结束后,实验(训)教师要负责公用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收缴工作,检查学生实验(训)用水、电、气是否关闭和值日生完成情况,并与实验(训)室管理人员交按。
第八条 严格遵守实验(训)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做好实验(训)室的科学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及实训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实训室的使用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实训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遵守有关实训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训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在实训室内的一切活动须经本实训室管理人员的许可方可实施。做到环境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保证安全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实训室的使用教师对室内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使用和操作。精密仪器设备则需设专人管理,使用人员需进行培训方可上机操作,并建立档案,记载日常维护,故障维修等情况。
第五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实验(训)课学生实训守则
第一章 学生实验(训)守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衣帽整齐,相关医学类课程进入实训室,学生必须统一着装,穿护士服、护士鞋、戴护士帽,指甲不可过长,避免涂指甲油,不得佩戴任何饰品。按规定时间到实验(训)室上实验(训)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进入实验(训)室后应遵守实验(训)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谈笑,不得随地吐痰或乱扔纸屑杂物。
第三条 不得动用与本实验(训)无关的仪器设备和室内其它设施。
第四条 学生实验(训)前要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训)教材、讲义及相关指导书,撰写预习报告,并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
第五条 须经指导教师的同意,方可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训),实验(训)过程中要独立操作,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实验(训)数据,不得擅自离开实验(训)室。
第六条 听从指导教师安排,要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设备安全。
第七条 实验(训)中出现事故要保持镇静,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持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第八条 实验(训)结束后,要将使用的仪器、设备交指导教师检查,清扫现场,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训)室。
第九条 凡损坏仪器设备、工具和器皿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写出损坏情况报告,接受检查,由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由事故人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和情节轻重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六部分 福祉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实训中心提出,系(部)会同有关专家评议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条 贵重仪器必须对上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第四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系(部)报院里组织鉴定、审核,报资产处批准。大型设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的检测、维修均由仪器修理室技术人员负责,他人不准擅自拆卸修理。
第二条 维修技术人员应树立为教学、为用户负责的思想,搞好仪器的修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对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每季度要巡回检测一次,查出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条 仪器修理要保证质量和交付使用时间,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做好记录,修好后须经使用者或实验(训)室负责人验收签字。
第五条 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损坏情况出现问题随时上报维修技术人员,并马上检收,保证仪器的完好率和教学的使用。
第六条 修理用材料按校规定领取或购买并及时结帐,做到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用料。
第七条 维修技术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维修技术,保证维修质量和时间,并负责向有关使用者传授保养知识,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一条 实验(训)室要有专人管理相应的仪器设备及物质材料。实验(训)教师要针对学生负责。
第二条 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对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原价50%赔偿。
(二)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按折损价赔偿(年折损10%)。局部损坏修复的按维复费的30%赔偿,整机损坏,按原机购进价折损后的价格20%赔偿。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应酌情赔偿(一般在10%)。
第三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不给实验(训)成绩。